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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

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类及标准 三级 二级 一级及以下
门诊 (1)
个人支
付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职 先用完为止
退休
起付
标准
现金支付*  在职 1844.16元(4%)
退休 922.08元 (2%)
(2)
统筹医疗
基金个人
负担比例
起付
标准
以上
< 5000元 在职 28% 23% 8%
退休 14% 11.5% 4%
5000~10000元以下 在职 15% 10% 4%
退休 7.5% 5% 2%
≥ 10000元 在职 10% 7% 2%
退休 5% 3.5% 1%
住院 (1)
个人支
付部分
起付
标准
用现金或个人帐
户资金按社平工
资的百分比计付
首次 在职 1844.16
(4%)
1152.6
(2.5%)
461.04
(1%)
退休 922.08
(2%)
576.30
(1.25%)
230.52
(0.5%)
二次及
以上
在职 1152.6
(2.5%)
691.56
(1.5%)
230.52
(0.5%)
退休 576.3
(1.25%)
345.78
(0.75%)
115.26
(0.25%)
(2)
统筹医疗
基金个人
负担比例
起付
标准
以上
< 10000元 在职 16% 12% 8%
退休 8% 6% 4%
10000~20000元以下 在职 8% 6% 4%
退休 4% 3% 2%
≥20000元 在职 6% 4% 2%
退休 3% 2% 1%
家庭
病床
(1)
个人支
付部分
起付
标准
用现金或个人帐
户资金按社平工
资的百分比计付
在职 1152.6
(2.5%)
691.56
(1.5%)
230.52
(0.5%)
退休 576.3
(1.25%)
345.78
(0.75%)
115.26
(0.25%)
(2)
统筹医疗
基金个人
负担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 在职 20% 15% 5%
退休 10% 7.5% 2.5%
定点药店
购买药品
购药最高额度 本市人员购药(含体检)额度为600元,公务员购药额度400元,离休人员购药额度600元。
备注 *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46098元,月社会平均工资:3842元;
*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万元;
*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26万元(其中个人负担5%);
*参保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门诊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全部自付。
*个人帐户可以抵付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