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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业务办理,保证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方便快捷地取得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现就出具社保缴纳证明通知如下:
一、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参保企业因劳动保障年检、办理资质认证、投标、上市、建立企业年金等事宜,要求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本企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由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出具以下证明(可根据需要选择):
1.《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纸制标准格式);
2.《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打印或企业拷盘后自行打印);
3.《单位实缴明细》(企业拷盘后自行打印);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限企业年金使用)。
以上拷盘后由企业自行打印的资料,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作为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参保职工因购房、银行贷款、入户、办理居住证、考取驾照等事宜,要求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应提供本人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由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以下证明:
1.《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纸制标准格式);
2.《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限办理居住证)。
三、法律责任
任何参保企业或参保职工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按照《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第165号令)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