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新闻中心»业界动态» 成都市关于规范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开具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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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第二条的规定,为规范我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开具和审核,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须持本人社会保险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盖“社保资料专用章”),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二、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购房者即时登录“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cdldbz.gov.cn),复核其个人参保缴费信息。
三、购房者在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指导购房者即时登录“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cdldbz.gov.cn),复核其个人参保缴费信息。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