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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要求,为保证新参加基本医疗的人员尽快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同时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依照通知要求,东城区自2010年10月份起,进行调整与补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只需体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即可,《居民身份证》横向居中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复印要求清晰且无描改及遮盖,每张A4纸上只复印一人,不得使用热敏纸以及其他规格或再次利用的纸张)。
(2)由专业照相馆(部)拍摄或加洗的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具体要求:白底彩照,穿深色衣服;戴眼镜不能反光;照片没有划痕、折痕或钢印;不得使用打印照片。)
二、参保单位应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通过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录入参保人员的五项个人基础信息,即: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同时按要求采集录入其他个人相关信息。
三、参保单位在完成个人信息录入工作后,应将参保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粘贴在机打的《北京市社保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的背面;将符合条件的照片粘贴在《登记表》中指定的位置上。
四、参保单位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时,应按以下要求处理:1、《登记表》右侧背面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方背面单边粘贴;2、粘贴时将两张表单对齐,使用双面胶或胶水粘贴。
五、医疗缴费人员类别由“农民工”变更为“劳动力”时;2010年9月及以前中断参保且未完成个人基础信息再次核对与采集的参保人员,2010年10月以后续保时,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新参保且按照1%比例缴费的农民工暂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七、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与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