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 所    需    资    料 办理时间 注    意    事    项
新参保\续保(城市户口) 1.劳动合同复印件 每月20日前  
2.身份证复印件 双面复印
3.工资表复印件  
4.附件1:《人员增加》  
新参保(农村户口) 1.劳动合同复印件 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双面复印,一式两份
3.工资表复印件 一式两份
4.户口复印件 首页及本人页,一式两份
5.附件2:《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情况说明表》 一式两份
6.附件1:《人员增加》  
7.附件3:《批量新增人员报盘(人员增加)》  
续保(农村户口) 1.劳动合同复印件 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双面复印,一式两份
3.工资表复印件 一式两份
4.户口复印件 首页及本人页,一式两份
5.附件2:《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情况说明表》 一式两份
6.附件1:《人员增加》  
7.附件4:《批量续保》  
停保(城市户口)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  
2.附件5:《人员减少》  
停保(农村户口)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  
2.附件5:《人员减少》  
3.附件6:《批量中断(人员减少)》  
异地就医报帐                     (只针对办理了异地就医的员工) 1.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 每月1-5日  
2.发票、处方、清单、出院证、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 所有资料医院盖章
3.附件7:《异地住院结算表》 一式两份
工伤(认定) 1.附件8:《工伤认定申请表》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附件9:《事故伤害报告表》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盖鲜章)  
4.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病历复印件  
5. 受伤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由工商行政部门打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7.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报销)  1.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每月15日前  
2.附件10:《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3.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4.附件11:《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粘贴在附件12《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后面,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药费附处方签、检查费附检查结果报告
单,每天对应贴好
 
 
6.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  
7.交通事故,要有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原件;  
8.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必须附公安、派出所出现场责任认定文件及调解赔偿书原件。  
生育 1.附件1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 每月20日前  
2.提供《(再)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和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出院证明或疾病诊疗证明以及流(引)产证明;               
4.产前检查费审核:需提供产前检查报告单(即检查或化验结果)并与收据一一对应  
5.重庆市外生育的职工还需提供单位证明(盖单位公章)和生育医院等级证明;